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賢祥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賢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賢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003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嘉綸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