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2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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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125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9
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吳國樑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吳國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新升空調公司及太極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以中古壓縮機混充新品,販售予告訴人太極光公司,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支付價金,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附卷可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至被告所詐得之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雖屬其犯罪所得,惟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有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可憑,足認被告已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倘仍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197號被告吳國樑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國樑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新升空調有限公司(下稱新升空調公司)之負責人。緣太極光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極光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所有之日立牌冰水機主機空調設備於民國105年11月間發生故障,委請吳國樑檢查修繕,雙方約定安裝全新之日立牌壓縮機,價格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詎吳國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在上開太極光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營業址,以95年間出廠之中古壓縮機混充全新之壓縮機安裝完成,而向太極光公司人員 許榮昌 佯稱已安裝全新壓縮機云云,致太極光公司陷於錯誤,因而支付3萬5,000元與吳國樑。嗣於106年7月27日,因前開空調設備發生異常,經太極光公司聯繫吳國樑前往修繕,吳國樑置之不理,太極光公司另委請三優工程有限公司人員檢查修繕,始知受騙。
二、案經太極光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吳國樑於偵查中之供│⑴被告於上開時間,至告訴│││述│人太極光公司,以中古壓││││縮機安裝完成之事實。││││⑵被告以全新壓縮機之價格││││,向告訴人請款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周政泰 │告訴人委請被告安裝全新壓│││於偵查中之證述│縮機,被告以中古壓縮機安││││裝完成,卻以全新壓縮機之││││價格向告訴人請款之事實。│├──┼───────────┼────────────┤│3│證人即太極光公司之員工│告訴人與被告約定係以安裝│││許昌於偵查中之證述│全新壓縮機,被告安裝完成││││時表示為全新壓縮機之事實││││。│├──┼───────────┼────────────┤│4│證人即三優工程有限公司│⑴證明被告安裝95年出廠之│││之經理 陳國明 、技師陳│壓縮機之事實。│││羿於偵查中之證述│⑵證明全新壓縮機和中古壓││││縮機有價差之事實。│├──┼───────────┼────────────┤│5│新升空調公司估價單2紙│證明告訴人與被告約定以全│││、維修工作表及發票各1│新壓縮機安裝,被告卻以中│││紙、告訴人提供之中古壓│古壓縮機安裝完成,並以全│││縮機照片2張、日立產品│新壓縮機價格向告訴人收費│││保證書、三優工程有限公│之事實。│││司之估價單各1紙、存證││││信函各1份、機器故障照││││片9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取得之上開犯罪所得3萬5,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檢察官林卓儀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易 字第 3092 號(108.12.27)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簡 字第 1254 號判決(109.01.3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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