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34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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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3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易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華洲選任辯護人張婉娟律師
林思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8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下午2時19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潘韋廷書記官彭筠凱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徐華洲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徐華洲基於重利之犯意,趁 賴香杏 因投資股票失利急需用錢之際,接續(一)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在其所營址設新竹縣○○鎮○○路○段○○○號之麗鉅專業汽車美容店內,借款新臺幣(下同)32萬元予賴香杏,雙方約定借款利息以月息15分左右計算,並直接加計1個月之利息5萬元,由賴香杏簽發如附表編號1之本票1紙交付徐華洲,作為借款之擔保。(二)於103年11月18日,在上址汽車美容店內,借款50萬元予賴香杏,同以上開利率及方式計息,由賴香杏簽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及編號3所示之支票各1紙交付徐華洲,作為借款之擔保。(三)於104年1月13日,在上址汽車美容店內,借款41萬餘元予賴香杏,同以上開利率及方式計息,由賴香杏簽發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票及編號5所示之支票各1紙交付徐華洲,作為借款之擔保。(四)於104年2月25日,借款31萬元予賴香杏,同以上開利率計息,惟約定10日後還款,並由賴香杏簽發如附表編號6所示本票1紙交付徐華洲,作為借款之擔保。以上開方式接續向賴香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90萬元。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4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徐華洲與告訴人賴香杏業於108年2月19日達成訴訟上和解,被告同意以本件向告訴人收取之90萬元利息,抵償被告與告訴人於103年10月至104年3月間之借款本金,被告並免除告訴人108年2月19日以前所生之尚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之債務,被告亦將附表所示之票據返還告訴人,是本件犯罪所得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彭筠凱
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編號│票據種類│發票日│到期日│受款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民國)│(民國)│││(新臺幣)││├──┼────┼─────┼─────┼───┼────┼─────┼──────┤│1│本票│103年10月│103年11月│徐華洲│無│37萬元│CHNo.770433││││16日│15日(起訴│││││││││書誤載為18│││││││││日)│││││├──┼────┼─────┼─────┼───┼────┼─────┼──────┤│2│本票│103年11月│103年12月│未記載│無│58萬6,000│CHNo.770443││││18日│17日│││元(票據金│││││││││額號碼記載│││││││││為586,500│││││││││)││├──┼────┼─────┼─────┼───┼────┼─────┼──────┤│3│支票│103年12月│無│未記載│芎林鄉農│58萬6,500│FA0000000││││17日│││會信用部│元││├──┼────┼─────┼─────┼───┼────┼─────┼──────┤│4│本票│104年1月│104年3月│未記載│無│50萬元│CHNo.382379││││13日│13日│││││├──┼────┼─────┼─────┼───┼────┼─────┼──────┤│5│支票│104年3月│無│未記載│芎林鄉農│50萬元│FA0000000││││11日│││會信用部│││├──┼────┼─────┼─────┼───┼────┼─────┼──────┤│6│本票│104年2月│104年3月│未記載│無│33萬8,000│CHNo.382397││││25日│5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