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91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谷桂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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