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1、2部分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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