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原告丙女(代號BF000-A112090,姓名、住址均詳卷)
丙女之母(姓名、住址均詳卷)丙女之父(姓名、住址均詳卷)被告 崔文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30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顧正德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