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行執字第2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行執字第2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代表人 莊敏典 訴訟代理人兼代收人 謝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靖緹 (原名: 王思婕 )
林美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不適服現役退伍賠償事件,聲請強制執行,經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狀所檢附相對人林美英之執行名義為志願書保證書,惟尚未提出追繳通知相關資料,另所檢附相對人王靖緹之執行名義為債權憑證,該債權憑證缺漏附件-切結書正本,均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爰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及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追繳通知相關資料」及「附件-切結書正本」,倘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
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