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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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266號異議人即相對人 洪春福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洪皓成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聲字第1266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另異議之性質與抗告類似,異議不合法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司法事務官得逕以裁定駁回。
二、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聲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係於113年10月29日送達異議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10日之異議期間至同年11月11日屆滿(含期間末日為假日),是上開裁定於113年11月11日即告確定。惟異議人遲至113年11月14日始聲明異議,顯已逾異議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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