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45號聲請人 林志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傅淑芳┌──────────────────────────────────────┐│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曹維宸 │合作金庫商│106年12月5日│33,829元│ZU0000000│││││業銀行南勢││││││││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