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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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28號聲請人建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鈺 專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嘉蓉┌─────────────────────────────────────┐│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王建盛 │台灣中小企│106年7月25日│260,000元│AF0000000│││││業銀行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