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28號聲請人建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鈺 專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嘉蓉┌─────────────────────────────────────┐│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王建盛 │台灣中小企│106年7月25日│260,000元│AF0000000│││││業銀行中和││││││││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