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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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 莊雅蘭 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㈠應說明有無積欠保證債務?如有,應詳載債權人名稱、主債
務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㈡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
,並提出下列證明文件:聲請前兩年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僅陳報自108年5月9日起迄今任職黃金保齡球場,每月薪資約25,500元,與本院所須資料不盡相符,應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依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書所載「臺南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4樓之1」房屋出租人為「莊雅蘭」,應詳實說明該房屋係何人所有?何以由聲請人出租?又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房租5,000元」部分究係房租支出或收入?又聲請人戶籍地址「臺南市○○區○○街○○○號4樓之3」房屋係何人所有?若原記載有誤,並應陳報修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供參。
㈣應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黃金保齡球場?如是,應提出薪資轉
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㈤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之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㈥應說明「本人」及「母親 孫名枝 」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
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如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㈦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母親孫名枝之扶養費5,000元,且扶
養義務人為4人。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蕭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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