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26號原告 黃曾秀美 被告 林家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審易字第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