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金鎮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鎮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金鎮(下稱被告)前於本院審理中,因另案所處之刑業已執行完畢,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本案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卷內資料,被告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在案;依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及人性有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常情,參酌被告於民國106年間之執行案件亦經通緝到案,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於108年4月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於108年6月19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均存在,且本案業經本院於108年6月4日判決,就前揭羈押理由所涉罪名即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駁回被告上訴,全案尚未確定,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7月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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