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6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政賢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政賢於民國109年5月2日下午4時30分許,因細故與告訴人 張木圳 (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發生爭執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在雲林縣○○市○○路○○○巷○號前,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兩前臂皮膚撕脫傷及右臉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偉銘
法官陳育良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佩霖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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