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芝婷 (原名 李韻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

緣債務人李芝婷於民國93年0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8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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