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2號再審原告全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陸政 訴訟代理人 林彥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雯萱金滿堂 間請求交付價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78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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