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聲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更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聲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02號),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以102年度聲字第940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12月13日以102年度抗字第1327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文吳聲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聲鎮因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2條第1項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本次修正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較諸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行為人原得易刑處分利益之規定,自較利於行為人;況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
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既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不得逕行依職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至明。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在案。
三、經查,受刑人因運輸第三級、第二級毒品及恐嚇取財等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2、6至12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受刑人於102年8月21日刑事聲請狀記載請將臺北地檢100年執助守字第641號5年10月部分及新竹地檢102年執助強字第515號1年9月部分合併執行等語(見本院聲字卷第45頁),經本院以遠距訊問方式向受刑人確認其真意,受刑人聲請定執行刑之範圍為附表編號
1至12所示之罪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聲更字卷第19頁),嗣經聲請人於103年1月29日檢送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1份(即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見本院聲更字卷第25至27頁),堪認已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艷蓉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號││││年度案號││││├─┼───┼───┼────┼─────┼──────┼────┼────┤│1│運輸第│有期徒│98年10月│桃園地檢99│臺灣高等法院│99年12月│100年2│││三級毒│刑2年│19日(聲│年度偵字第│99年度上訴字│15日│月24日│││品│6月│請書誤載│1952等號│第3523號│││││││為98年10│││││││││月23日下│││││││││午4時及│││││││││5時)│││││├─┼───┼───┼────┼─────┼──────┼────┼────┤│2│運輸第│有期徒│98年12月│桃園地檢99│臺灣高等法院│99年12月│100年2│││二級毒│刑4年│26日至99│年度偵字第│99年度上訴字│15日│月24日│││品│10月│年1月4│1952等號│第3523號│││││││日(聲請│││││││││書誤載為│││││││││98年12月│││││││││23日至99│││││││││年1月4│││││││││日)│││││├─┼───┼───┼────┼─────┼──────┼────┼────┤│3│未經許│有期徒│97年7月│桃園地檢99│臺灣高等法院│99年12月│100年2│││可,持│刑2月│間某日至│年度偵字第│99年度上訴字│15日│月24日│││有子彈││99年1月│1952等號│第3523號│││││││13日下午│││││││││6時許│││││├─┼───┼───┼────┼─────┼──────┼────┼────┤│4│偽造私│有期徒│98年10月│桃園地檢99│臺灣高等法院│99年12月│100年2│││文書│刑3月│23日下午│年度偵字第│99年度上訴字│15日│月24日│││││4時至5│1952等號│第3523號│││││││時許(聲│││││││││請書誤載│││││││││為98年10│││││││││月23日下│││││││││午4時及│││││││││5時許)│││││├─┼───┼───┼────┼─────┼──────┼────┼────┤│5│偽造私│有期徒│99年1月│桃園地檢99│臺灣高等法院│99年12月│100年2│││文書│刑3月│13日下午│年度偵字第│99年度上訴字│15日│月24日│││││6時許│1952等號│第3523號│││├─┼───┼───┼────┼─────┼──────┼────┼────┤│6│恐嚇取│有期徒│98年5月│新竹地檢10│新竹地院102│102年5│102年7│││財│刑7月│4日上午│2年度偵字│年度審易字第│月24日│月11日│││││某時│第2023號│251號│││├─┼───┼───┼────┼─────┼──────┼────┼────┤│7│恐嚇取│有期徒│98年5月│新竹地檢10│新竹地院102│102年5│102年7│││財│刑7月│4日上午│2年度偵字│年度審易字第│月24日│月11日│││││某時│第2023號│251號│││├─┼───┼───┼────┼─────┼──────┼────┼────┤│8│恐嚇取│有期徒│98年4月│新竹地檢10│新竹地院102│102年5│102年7│││財│刑8月│19日某時│2年度偵字│年度審易字第│月24日│月11日││││││第2023號│251號│││├─┼───┼───┼────┼─────┼──────┼────┼────┤│9│恐嚇取│有期徒│98年6月│新竹地檢10│新竹地院102│102年5│102年7│││財│刑7月│19日上午│2年度偵字│年度審易字第│月24日│月11日│││││某時│第2023號│251號│││├─┼───┼───┼────┼─────┼──────┼────┼────┤│10│恐嚇取│有期徒│98年6月│新竹地檢10│新竹地院102│102年5│102年7│││財│刑7月│19日上午│2年度偵字│年度審易字第│月24日│月11日│││││某時│第2023號│251號│││├─┼───┼───┼────┼─────┼──────┼────┼────┤│11│恐嚇取│有期徒│98年6月│新竹地檢10│新竹地院102│102年5│102年7│││財│刑7月│19日上午│2年度偵字│年度審易字第│月24日│月11日│││││某時│第2023號│251號│││├─┼───┼───┼────┼─────┼──────┼────┼────┤│12│恐嚇取│有期徒│98年6月│新竹地檢10│新竹地院102│102年5│102年7│││財│刑7月│19日上午│2年度偵字│年度審易字第│月24日│月11日│││││某時│第2023號│2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