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商標法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間至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犯商標法,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依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七五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五三八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