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6樓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2月某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56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546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