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12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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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12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129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催字第6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6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12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方昭秀雅芳 │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12,712元│97年6月20日│AV0000000││││企業行│業銀行 鳳山 │││││││││分行││││││├──┼──────┼─────┼──────┼────────┼───────┼──────┼───┤│002│欣冠食品股份│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2,835元│97年6月2日│AV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大發│││││││││分行││││││├──┼──────┼─────┼──────┼────────┼───────┼──────┼───┤│003│ 胡明慧 即極軒│萬泰商業銀│00000-000000│3,040元│97年5月31日│AF000000-0││││商行│行高雄分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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