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附民原告AE000-A109093(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E000-A109093之父(年籍資料詳卷)
AE000-A109093之母(年籍資料詳卷)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民國110年度侵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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