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2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慶毅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彭慶毅之被繼承人 彭新嘉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彭慶毅之應繼分比例。
五、請原告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2年9月6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六、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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