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惠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822號、112年度偵字第1990、1991、1992、1993、19
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703、270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516、5952號、112年度偵字第793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2年度金訴字第18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惠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惠婷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雖預見將其所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收受、轉匯或提領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工具,他人層轉或提領後即產生遮掩或切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以約定提供1個帳戶可獲取新臺幣(下同)5萬元報酬之代價,於民國111年5月中至5月底之間,先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其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均申請設定約定轉入帳戶為該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號,並於同年5月底某日,在新竹縣○○鄉○○街00號前,將上開2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登入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該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為詐欺取財犯行時,得以使用上開帳戶作為人頭帳戶,方便取得贓款,並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不易遭查緝。上揭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黃惠婷提供之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 鄭伊淑 等27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黃惠婷所提供之上開土地銀行及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內,並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約定轉入帳戶內或持提款卡提領一空,藉此掩飾、隱匿上開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嗣上揭如附表所示之鄭伊淑等27人發覺受騙後,經報警處理,始為警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黃惠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暨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鄭伊淑、 廖珮雯 、 吳汶 蔧、 陳聰龍 、 龔秋菊 、 唐婉莉 、張 安妮 、 黃國忠 、 張清發 、 王幼珍 、 鄭琟陵 、 鄒沛淇 、 許煌坤 、 徐筱婷 、錡 玉惠 、 吳皓毅 、 廖祐霆 、 楊智傑 、 楊川擴 、 楊素芳 、 劉玲宜 、 郭英 進、 吳佳蓉 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 劉貴珠 、 李承峰 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告訴代理人 李秋織 、告訴代理人 游亦筠 律師分別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如附表「書證(所在卷宗)」欄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
三、論罪科刑:
(一)按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第2條之規定,係指:1、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2、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3、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並於第14條、第15條規定其罰則,俾防範犯罪行為人藉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之手段,去化不法利得與犯罪間之聯結。申言之,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犯第3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之孳息,藉由包含處置(即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予以移轉或變更)、分層化(即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使之回流至正常金融體系,而得以合法利用享受)等各階段之洗錢行為,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又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使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詐騙財物時,得以使用該等帳戶資料作為收受、層轉及提領詐欺贓款之工具,產生遮掩、切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而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顯係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前揭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而侵害如附表「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鄭伊淑等27人之財產法益,同時達成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去向、所在之結果,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2所示告訴人廖珮雯遭詐欺匯款35萬元部分,核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單純一罪之關係;又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24至27所示告訴人陳秀霞、 郭英進 、吳佳蓉及被害人李承峰遭詐欺匯款部分,核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上開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獲取高額報酬,率爾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工具使用,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使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並遮掩、切斷金流軌跡,導致檢警難以追查,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不足取,並衡酌被告提供犯罪助力之手段、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欺匯款之金額,又被告犯後坦認犯罪,知所錯誤,態度尚可,惟未能與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和解賠償損害之情形,復考量被告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尚佳,暨其自述學歷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受僱從事工地福利社販售工作、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本院他字卷第5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科罰金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另本案依卷內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已有因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而實際取得任何對價,自難認被告已有獲取犯罪利得,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及檢察官黃立夫、蔡宜臻移送併辦,由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家欣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附表: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書證(所在卷宗)1鄭伊淑(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底某日起,以社群軟體臉書邀約鄭伊淑參加「華鼎投資機構」網站,並向鄭伊淑佯稱:透過該網站代操股票穩定獲利云云,致鄭伊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2日14時45分許,匯款3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7822號卷)。2(含移送併辦)廖珮雯(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13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Lousia」、「華鼎客服經理-盈盈」與廖珮雯取得聯繫,誘使廖珮雯加入投資平台網站,並向廖珮雯佯稱:該網站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廖珮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於111年6月1日10時49分許、同日10時54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至黃惠婷上開中小企業銀行帳戶。(2)於111年6月7日10時49分許,匯款35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移送併辦)。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11年度偵字第1152號、112年度他字第1581號卷)。3 吳汶蔧 (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16時24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嘉綺」與吳汶蔧取得聯繫,誘使吳汶蔧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華鼎客服經理-林經理」群組,並向吳汶蔧佯稱:可加入華鼎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汶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6日11時31分許,匯款30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145號卷)。4陳聰龍(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 謝逸文 」、「小雅」與陳聰龍取得聯繫,誘使陳聰龍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經理」,並向陳聰龍佯稱:進入投資網站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聰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1日15時4分許,匯款100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110號卷)。5 劉良銘 (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11時37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DeVa陳」、「青青」與劉良銘取得聯繫,誘使劉良銘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 楊夢茹 」,並向劉良銘佯稱:進入投資網站「大廳」(「華鼎」)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良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2日9時27分許、111年6月6日11時58分許,分別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080號卷)。6龔秋菊(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 張志誠 」與龔秋菊取得聯繫,誘使龔秋菊下載「華鼎」APP,並向龔秋菊佯稱:加入台股主力帳戶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龔秋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6日12時6分許、111年6月8日10時54分許,分別匯款100萬元、40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062號卷)。7唐婉莉(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唐婉莉取得聯繫,誘使唐婉莉下載「華鼎」APP,並向唐婉莉佯稱:進入APP操作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唐婉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7日10時34分許、同日12時13分許,分別匯款80萬元、85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APP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111年度偵字第1055號卷)。8 張安妮 (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志誠林 雅婷 」與張安妮取得聯繫,誘使張安妮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經理-夢夢」,並向張安妮佯稱:進入連結網站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安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9日13時25分許,匯款3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元大銀行存摺及內頁明細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91號卷)。9黃國忠(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 張小雅 」、「華鼎營業員- 林任 」與黃國忠取得聯繫,誘使黃國忠下載「華鼎」APP,並向黃國忠佯稱:進入APP操作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國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1日11時許,匯款5萬元至黃惠婷上開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66號卷)。10張清發(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起,透過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與張清發取得聯繫,誘使張清發下載「華鼎」APP,並向張清發佯稱:進入APP操作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清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7日10時41分許,匯款10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66號卷)。11王幼珍(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逸文」、「雅婷」與王幼珍取得聯繫,誘使王幼珍加入網路社團群組「H飆股資訊學習群」,並向王幼珍佯稱:進入連結網站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幼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8日15時42分許,匯款50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66號卷)。12鄭琟陵(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10時26分許前某時起,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之「縱橫股海」投資股票訊息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東風」與鄭琟陵取得聯繫,誘使鄭琟陵下載「華鼎」APP,並向鄭琟陵佯稱:進入APP操作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鄭琟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5月31日10時26分許、111年6月1日10時40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至黃惠婷上開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63號卷)。13鄒沛淇(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逸文」與鄒沛淇取得聯繫,誘使鄒沛淇加入網路社團群組「飆股資訊學習群」,並向鄒沛淇佯稱:進入連結網站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鄒沛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1日11時29分許、同日11時32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63號卷)。14許煌坤(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起,透過網路投資社群「飆股分享交流群」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Jolin」與許煌坤取得聯繫,誘使許煌坤下載「華鼎」APP,並向許煌坤佯稱:進入APP操作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許煌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2日9時11分許、111年6月9日11時54分許,分別匯款50萬元、200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63號卷)。15徐筱婷(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Ellen」與徐筱婷取得聯繫,誘使徐筱婷加入「華鼎」會員,並向徐筱婷佯稱:匯款至指定帳號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徐筱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2日9時21分許、同日9時22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63號卷)。16 錡玉惠 (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8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唯泰 」、「 林雅婷 」與錡玉惠取得聯繫,誘使錡玉惠加入群組「E飆股分享資訊交流群」,並向錡玉惠佯稱:進入連結網站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錡玉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2日13時50分許,匯款15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63號卷)。17吳皓毅(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雨桐 」、「華鼎營業員- 張志宸 」與吳皓毅取得聯繫,誘使吳皓毅至指定網站上開立帳戶,並向吳皓毅佯稱:匯款至指定帳號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皓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2日14時35分許、同日14時46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63號卷)。18廖祐霆(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8時4分許起,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暱稱「陳唯泰」、通訊軟體LINE暱稱「Jack」、「 娟娟 」、「客服-楊夢茹」與廖祐霆取得聯繫,誘使廖祐霆加入「華鼎」會員,並向廖祐霆佯稱:進入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廖祐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1日10時50分許、同日10時52分許,分別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黃惠婷上開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中小企業銀行帳戶開戶申請資料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60號卷)。19楊智傑(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若溪 」與楊智傑取得聯繫,誘使楊智傑加入群組「AI主力強攻標的」成為會員,並向楊智傑佯稱:進入操作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楊智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1日11時51分許,匯款11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客戶影像查詢、印鑑卡影本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海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台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111年度偵字第955號卷)。20劉貴珠(未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日9時33分許前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 蘇麗芬 」、「 陳欣怡 」與劉貴珠取得聯繫,誘使劉貴珠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紫去東來飆股」群組,並向劉貴珠佯稱:進入投資網站「大廳」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貴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2日9時33分許、同日9時43分許,分別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客戶影像查詢、印鑑卡影本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955號卷)。21楊川擴(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0日起,透過手機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玲 」與楊川擴取得聯繫,誘使楊川擴加入「台股資訊金股交流A7」群組,並向楊川擴佯稱:匯款至指定帳號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楊川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5月31日16時8分許,匯款65萬元至黃惠婷上開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778號卷)。22楊素芳(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華鼎投資顧問老師」、「娟娟」與楊素芳取得聯繫,誘使楊素芳下載「華鼎」APP,並向楊素芳佯稱:進入APP操作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楊素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9日12時58分許、同日13時15分許,分別匯款15萬元、40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90號卷)。23劉玲宜(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8時4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麗芬」、「陳欣怡」與劉玲宜取得聯繫,誘使劉玲宜下載「華鼎」APP,並向劉玲宜佯稱:進入APP操作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玲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7日12時14分許,匯款38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永豐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12年度偵字第40號卷)。24(移送併辦)陳秀霞(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某日起,透過手機簡訊暱稱「林雪B飆股助理是黃老師助理」與陳秀霞取得聯繫,表示為通訊軟體LINE暱稱「古」之助理,誘使陳秀霞加入網路社團群組「B飆股資訊學習群」,並向陳秀霞佯稱:進入連結網站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秀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1日12時22分許,匯款10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5516號卷)。25(移送併辦)郭英進(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底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婷」與郭英進取得聯繫,誘使郭英進入投資網站上開立帳戶,並向郭英進佯稱:匯款至指定帳號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郭英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1日15時43分許,匯款16萬元至黃惠婷上開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中小企業銀行帳戶開戶申請書等資料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187號卷)。26(移送併辦)吳佳蓉(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 吳欣怡 」、「華鼎客服經理」與吳佳蓉取得聯繫,誘使吳佳蓉加入群組「J5」成為會員,並向吳佳蓉佯稱:進入操作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佳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7日10時38分許、同日10時40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府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投資APP截圖、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台新銀行台幣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87號卷)。27(移送併辦)李承峰(未提出告訴)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起,透過臉書投放投資廣告,迨李承峰點選連結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進入投資平台後,再誘使李承峰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經理」,並向李承峰佯稱:進入投資網站操作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承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1年6月9日12時36分許、同日12時37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1萬元至黃惠婷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APP截圖(112年度偵字第187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