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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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99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黃海晴 債務人 張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婉玲於民國103年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8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8月1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7%,按月計付。
㈡、緣債務人張婉玲於民國103年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8月1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7%,按月計付。
㈢、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㈣、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11月1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6,901,767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9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婉玲│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8年1│年息1.73%│││681927││1月15日起│2月15日止││││4元│├──────┼──────┼───────┤││││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2.076%│││││2月16日起│8月15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73%│││││8月16日起│││├──┼───┼─────┼──────┼──────┼───────┤│002│新臺幣│張婉玲│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1.73%│││82493││2月15日起│1月15日止││││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2.076%│││││1月16日起│0月15日止│││││├──────┼──────┼───────┤││││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73%│││││0月16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