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宥任 (原名: 潘順和 、 陳順和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2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臺幣42萬元整,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3萬元整(證一),利息分別按年利率8.88%(一次性貸款)及年利率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㈡、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42萬元整,貸放起日為民國92年
3月24日,到期日為民國97年3月24日,詎料前開借款分別繳息至民國95年1月24日及民國95年8月1日,其逾借款仍未清償,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項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宥任(原│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8.88%│││9653元│名:潘順和│月25日起││││││、陳順和)││││├──┼───┼─────┼──────┼──────┼───────┤│002│新臺幣│陳宥任(原│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96593│名:潘順和│月2日起│││││元│、陳順和)││││└──┴───┴─────┴──────┴──────┴───────┘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宥任(原│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9653元│名:潘順和│月25日起││以內者,按上開││││、陳順和)│││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陳宥任(原│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96593│名:潘順和│月2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元│、陳順和)│││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