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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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7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林彥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74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利率│利息起算日│├──┼─────────┼─────┼──────┼────────┼──┼─────────┤│001│徠亨皮飾有限公司│78年8月9日│78年11月5日│363,800元│6%│78年11月5日│││ 吳建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