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翊丞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翊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翊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少訴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9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37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9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37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