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6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後鎮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後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後鎮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4年5月29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受刑人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茲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