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507號聲請人 陳博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蔡胡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47條、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之祖父 陳達 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典權人,今為了訴訟,有聲請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二)依日據土地謄本載明治44年(即民國前1年)即登記蔡胡(日據時期籍設彰化縣花壇鄉○○○村000號,其餘年籍資料不明)為所有權人,而咸豐6年(即民國前56年)即有此典權,均已是百年以上,且遠超過平均餘命,故蔡胡應已死亡,死亡時間不詳而已。
(三)又依彰化縣花壇鄉戶政事務所函載,自日治時期調查簿於明治39年起始有戶籍資料,即無蔡胡設籍資料,更證明其已死亡,死亡地不詳。
(四)因蔡胡無戶籍可查,故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36條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日據時期土地謄本為證,惟就聲請人提出之彰化縣花壇鄉戶政事務所彰花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其內容:「按本所檔存日治時期調查簿於明治39年起始有戶籍資料,明治39年以前戶籍資料無案可稽,合先敘明。本案102年4月22日經查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本所查無蔡胡在本轄設籍資料。」等語,有該函文影附卷可參,且本院依職權向彰化縣花壇鄉戶政事務所查詢,亦無蔡胡之相關戶籍資料,無法確認蔡胡是否已亡故,本件蔡胡是否已死亡既尚不明,則本件繼承是否開始,無從得知,本院無法據以選定其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得先為蔡胡辦理死亡宣告,嗣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再重行聲請為蔡胡選任遺產管理人,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