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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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秉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秉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秉志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洪筱喬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罰金,以新臺幣壹│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仟元折算一日│仟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11.09│105.11.06│105.11.1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1811號│偵字第8307號│偵字第1691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05年度嘉簡字第│106年度嘉簡字第││實││1718號│1811號│409號││││││││審├──────┼────────┼────────┼────────┤││判決日期│105.11.30│105.12.20│106.03.30│├─┼──────┼────────┼────────┼────────┤││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05年度嘉簡字第│106年度嘉簡字第││判││1718號│1811號│4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12.20│106.01.10│106.05.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6年度│嘉義地檢106年度│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0號│執字第412號│執字第2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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