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楊文隆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許嘗訓 律師原告 黃月玲 被告 吳坤壽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3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