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388號債權人吉祥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仁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本件支票背書轉讓台端之釋明文件影本(台端非受款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