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83號原告 賴曉慧 被告 王仁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5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仁漢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賴曉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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