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398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務人 陳鳳美 (即 王新彭 之繼承人)
王新德 (即王新彭之繼承人)
李 王秋雲 (即王新彭之繼承人)
王秋鉗 (即王新彭之繼承人)
王新流 (即王新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新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