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103年10月15日簽名按捺指印之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26日│102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056號│毒偵字第1002號│├───┬────┼────────┼────────┤││法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28│103年度訴緝字第││││6號│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4日│103年4月11日│├───┼────┼────────┼────────┤││法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28│103年度訴緝字第││││6號│83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5日│103年5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緝字第542號│執字第7563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