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傳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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