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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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 廖裕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琳泉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元【計算式:(672.16㎡×2900元)+166,396元=2,115,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