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對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第1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警查扣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違反商標法部分業經緩起訴處分期滿,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且其上開犯行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簽結,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書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件)│├──┼───────────────┼────────┤│1│仿冒 香奈兒 (CHANEL)鑰匙圈│5│├──┼───────────────┼────────┤│2│仿冒普拉達(PRADA)鑰匙圈│2│├──┼───────────────┼────────┤│3│仿冒萬寶龍(Montblanc)鑰匙圈│1│├──┼───────────────┼────────┤│4│仿冒LV(LouisVuitton)鑰匙圈│3│├──┼───────────────┴────────┤│合計│1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