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401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誼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葉有信人債務人 葉易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佰柒拾肆萬柒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