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26號抗告人 林久光 相對人 蔡阿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本院99年度司拍字第75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林久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10月25日起至91年10月25日止,並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林久光於89年10月27日邀同第三人 林蔡春惠 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1年10月25日。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款項借用證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等為證。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相對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000,000元,並經登記在案。惟抗告人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已先償還1,000,000元,故原審以抗告人仍積欠本金3,000,000元及以3,000,000元計息方式而准予相對人抵押物拍賣之聲請,與事實不符。又本件借款利率之計算方式(即遲延利率按年息百分之20、違約金按月息2分計算)係相對人自行填寫,並未告知抗告人,且該計算方式與現實社會金融機構計息狀況相差甚大,顯不合理,另借款利率之計算期間亦與事實不符,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10月8日51年度第5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㈢參照)。
四、經查:㈠相對人主張抗告人為擔保其對相對人所欠借款之清償,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10月25日起至91年10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約定為91年10月25日,並經登記在案,嗣抗告人於89年10月27日邀同第三人林蔡春惠為連帶保證人向相對人借用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1年10月25日止;詎抗告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款項借用證影本1件等附卷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至抗告人雖爭執如上,惟綜觀其抗告理由,無非係主張其業
已清償借款中之1,000,000元,且就利息暨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兩造並未達成合意,亦與一般金融機構之常規相距甚遠等,此均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原審就相對人之主張及其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認相對人主張之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情足堪認定,而為准許拍賣系爭抵押物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次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而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即抗告費),而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55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87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表:100年度抗字第2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鎮區○○鎮段│570-42│建│45.00│全部│├──┼───┼────┼───┼───┼─┼────┼────┤│002│臺南市○○鎮區○○鎮段│570-43│建│45.00│全部│└──┴───┴────┴───┴───┴─┴────┴────┘┌────────────────────────────────────────┐│附表(建物)︰100年度抗字第2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85│臺南市左鎮區│臺南市左│2層樓房│20│20│40│平│加強│5.│平│全部││││中正路78之6│鎮區左鎮│加強磚造│.1│.1│.3│方│磚造│52│方│││││號│段570-42││6│6│2│公│││公││││││地號│││││尺│││尺││├──┼──┼──────┼────┼────┼─┼─┼─┼─┼──┼─┼─┼──┤│002│186│臺南市左鎮區│臺南市左│2層樓房│20│20│40│平│加強│5.│平│全部││││中正路78之7│鎮區左鎮│加強磚造│.1│.1│.2│方│磚造│33│方│││││號│段570-43││1│1│2│公│││公││││││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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