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原告 劉翰澤 法定代理人 劉邦樂
連曉雲 訴訟代理人 張峪嘉 律師
柏有為 律師被告 黃彥中 法定代理人 黃敏基
柯苹樺 被告 游仲勝 法定代理人 游世宏 被告 朱柏宣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宋家瑋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