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原告柒柒捌玖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被告 呂明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9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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