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45號聲請人 郭海燕 非訟代理人 曾文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哲維 間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楊哲維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09號),因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影本)以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在卷足考,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