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4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181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美璇 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陳美璇住所地係位於彰化縣彰化市,此有卷附之債務人陳美璇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資料一紙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汎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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