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99號上訴人即原告大容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惠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忠 和
何明洲 寶興盛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忠和 、何明洲、寶興盛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9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萬元(11,400,000+5,000,000=16,4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4,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