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60號上訴人即原告九慶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慶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