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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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1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正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儲亞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叁角捌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