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原廷選任辯護人高誌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 蘇原廷業 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卷第81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起訴書雖記載請求本院宣告沒收扣案之手機充電線等語,惟本案被告已於起訴後死亡,被告上開財產應由繼承人繼承。檢察官如欲對其繼承人宣告沒收,應於本案中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繼承人單獨宣告沒收該手機線,然而檢察官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提出書狀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繼承人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尚無從職權為之,檢察官如認為有對被告繼承人宣告沒收該手機線之必要,應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潘韋丞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附件,111年度偵字第42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