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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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9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佳盛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志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柒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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