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50號抗告人 陳演洲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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